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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998-02-1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1998年凭证式国债将于2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今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凭证式国债?今年凭证式国债何时开始发行?由哪些单位具体办理此项业务?

答:凭证式国债是采取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来发行的一种国债,该债券的特点是可以记名、挂失,但不能更名和抵押贷款,不上市流通转让。

为了方便广大投资者购买,1998年凭证式国债除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发行外,今年还增加了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北京、天津、石家庄、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厦门、福州、济南、青岛、长沙、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昆明、贵阳、西安、合肥等21家城市合作银行共同参加这期国债的发行工作,并通过其所属的营业网点和储蓄所面向社会公开发售。与此同时,财政系统的国债服务部也同时办理该国债的发售业务。广大城乡居民和其他投资者可到上述单位的营业网点购买。

1998年凭证式国债从2月20日开始发行,10月31日结束,发行期长达8个多月。

问:1998年凭证式国债期限和利率各是多少?

答:1998年凭证式国债分三年期和五年期两个品种。其中,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百分之七点一一,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百分之七点八六。

凡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时,均对年对月对日计付利息。如1998年4月5日购买的三年期、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分别到2001年、2003年4月5日才算期满,兑付时均按上述年利率计付利息。

问:凭证式国债不能流通转让,如持券人急需用款怎么办?

答:凭证式国债虽然不能上市流通转让,如持券人急需要用款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在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时,必须全额提取,不能部分提前支取。同时,经办单位将按提前兑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

问: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利息如何计算?

答:如果持券人在发行期内(即1998年2月20日-10月31日)办理提前兑取手续,银行一律不计付利息,还需收取本金数额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如果持券人在发行期过后办理提前兑取,银行则按其持券的实际天数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同时扣除本金数额的千分之二手续费。具体规定为:

(一)三年期凭证式国债

自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百分之一点七一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百分之五点六七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一二计付利息。

(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

自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百分之一点七一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百分之五点六七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一二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百分之七点二零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四七计付利息。

问:凭证式国债发行期过后还能不能购买凭证式国债?银行二次卖出的凭证式国债怎样计算利息?

答: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是有额度控制的,如果发行期内银行已提前完成了发行任务,应立即停止发售。如果发行期过后,银行仍未完成发行任务或办理了部分持券人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银行仍可在其总量控制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

持券人在发行期过后购买的三年期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2001年10月31日,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2003年10月31日。持券人在发行期过后(即1998年11月1日起)购买的三年期、五年期凭证式国债,自该债券规定的兑付期起,即2001年2月20日和2003年2月20日到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时,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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